海外上市的中国新经济企业很多是VIE (协议方式实现海外上市主体对境内经营主体的控制权)架构,普遍存在AB股的安排(同股不同权),有的甚至一直未能盈利。相比修改新股发行制度或者让企业改变股权架构,发行CDR可以更快、更低成本的突破障碍。
发行CDR可以更快、更低成本的突破障碍。